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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设单位资金不落实,不得开工

发布时间:2019-12-10 阅读:2326人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会议强调,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在前期专项整治基础上,用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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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为根治拖欠,人社部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不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且拖欠的,将降低或取消施工资质。

1、未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的,除处以罚款外,在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

2、发包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即使发生工程款纠纷,发包单位也必须按时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

3、转包: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发生拖欠为该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最初转包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所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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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发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5、企业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或者承揽建设工程,出现拖欠由该企业承担清偿责任。(挂靠)

6、拖欠的其他情形:

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导致拖欠的,由该单位或其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导致拖欠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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