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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自建公租房实施意见指出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发布时间:2020-10-14 阅读:1315人次

为加强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合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有效利用资源解决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同时,防范和化解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的违规分配、使用和长期空置等问题,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使用效率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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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5年,我市先后有31个企业等单位参与了建设公租房项目35个、14010套,对解决我市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我市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已分配12627套,分配率为90.1%。

为合理降低准入门槛,《实施意见》要求将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准入条件由“不超过15平方米”提高到“不超过20平方米”。

单位自建公租房主要面向本单位职工配租,解决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并优先保障民政部门认定的脱贫解困对象、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住房救助对象的职工。申请对象为本单位的职工,包括在编在岗人员、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与单位有合法有效劳动关系的人员;申请对象及家庭成员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为适当简化审核程序,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的意见》(赣建保〔2016〕15号)“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的对象材料,分送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民政等部门进行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核查。其他申请公租房的对象申请材料送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住房状况进行核查,不再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的规定,对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申请对象,明确“未申请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的,可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实施意见》充分考虑企业等单位的特点和在生产、教育、管理和发展方面的潜在需求,多渠道提升房源使用效率。在确保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依申请应保尽保后,可将房源作为人才用房、管理或周转用房。其中,人才用房原则上不超过所建公租房总量的10%,管理或周转用房不超过所建公租房总量的5%,并允许预留不超过所建公租房总量10%的房源。

此外,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提出可以将富余的公租房房源进行“团租”或交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开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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