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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试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

发布时间:2020-08-06 阅读:1410人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8月起,山东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工作》,试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拖欠动用保证金时,保险机构两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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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的保证其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支付义务的保险。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合同,并将已经生效的保单提交“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备案后,视同已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等形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选择现金形式缴纳的,应当存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意见提出,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为独立保险,且一旦生效不可撤销。投保人和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需要动用保证金的,根据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办理,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有效索赔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保证保险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建立费率浮动机制。保险机构应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和相关制度要求,实施差别化费率。


意见自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鼓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采用保证保险代替现金保证,引导企业与保险机构加强联系合作。对企业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或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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